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26〕3号)
一、当事人:惠州市芬达贸易有限公司
地 址:惠州市三新南路16号供销大厦A座8层04号(仅限办公)
法定代表人:姜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302303903899U
二、基本情况
惠州市芬达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惠州芬达公司”)参与深圳市龙华区人民医院组织的“数码裂隙灯显微镜项目”(项目编号:LHYYGK202306S041)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人民币19.0万元。经调查,在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惠州芬达公司作为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与另一投标供应商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惠州芬达公司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惠州芬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惠州芬达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1,800.00元。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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