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353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兴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石龙社区民营路9号C栋三楼301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兴鸿达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鸿达公司)在“深圳市中医院光明院区窗帘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4001885)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经调查,该份《政府采购履约情况反馈表》为虚假材料,兴鸿达公司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兴鸿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兴鸿达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65,262.51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