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174号)
一、当事人:睿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新围社区西丽镇留仙村路87号518
二、基本情况
睿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金公司)参与了香港大学深圳医院“电子支气管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DYY-2022-03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查,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睿金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宁某某及投标授权代表人刘某某,与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睿金公司)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睿金公司存在“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睿金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睿金公司处罚如下:
1.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2.罚款人民币2,547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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