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5〕51号)

       一、当事人:深圳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白坭坑社区和丰路3号步通厂B栋201

       二、违法事实认定

       本机关对深圳彩食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彩食鲜公司”)在参与“光明区2023年度公办学校幼儿园大宗食材批量集采集配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140,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彩食鲜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列放的东莞市大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DCHJ20230606001的检测报告,属于虚假材料。

       彩食鲜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及附件《裁量权基准》第12项第Ⅱ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彩食鲜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148,642.84元。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