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5〕50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正康达饮食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2001号嘉麟豪庭C1804

       二、违法事实认定

       本机关对深圳市正康达饮食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正康达公司”)在参与“光明区2023年度公办学校幼儿园大宗食材批量集采集配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3000140,下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查,正康达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列放的格尔木市农牧和乡村振兴局颁发的《特色农产品单位》等荣誉证书,均属于虚假材料。

       正康达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三条及附件《裁量权基准》第12项第Ⅱ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正康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214,426.94元。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