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019号)
一、当事人:南粤领航管理咨询(深圳)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湖街道翠鹏社区东湖路90号景亿山麒C栋7A
法定代表人: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0451926Q
二、基本情况
南粤领航管理咨询(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粤公司”)参与“长青优课下基层”[项目编号:SZDL2022002445(CGXM-2022-002664(CLF0122SZ19ZC4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900,000元。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南粤公司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上传招标文件的IP地址一致,招标文件的编制人员为同一人,预留的座机、电话号码、传真等一致。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南粤公司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此外,南粤公司在投标文件“(十三)项目负责人及团队成员一览表”中列放了5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该材料经核查为虚假资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南粤公司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南粤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南粤公司处罚如下:
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共计罚款人民币36,96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