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505号)
一、当事人: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田美村田东拾九巷75号602房
法定代表人:潘*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91041174A
二、基本情况
广州市协宏森林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宏公司”)参与了“2023年市水务局防汛抗旱物资补充采购”(项目编号:SZDL2023001595)的政府采购活动。
协宏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1份《检验报告》,经调查,该份《检验报告》属于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协宏公司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将协宏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协宏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9,109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