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499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高发社区侨香路4068号智慧广场C栋601

  法定代表人:徐*宏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07998T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参与“半导体器件制备与测试实验室装修工程(重新采购第2次)”(项目编号:SZDL2024000745)的政府采购活动。

  经调查,博大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份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博大公司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博大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博大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4,595.27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