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5〕49号)

  一、当事人:深圳医建邦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西乡立交桥旁恒荣立方商厦恒荣立方商厦402

  法定代表人:练*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5000365

  二、基本情况

  深圳医建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建邦公司)参加“DSA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经查,医建邦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借用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公司公章等材料,且制作了其他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医建邦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对医建邦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1.一年内禁止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2.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玖仟柒佰贰拾元(648000×15‰=9720元)。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