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5〕51号)
一、当事人:广西爱诺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玉洞大道44号云创谷3号办公楼八层808号办公
法定代表人:卢*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P94G86X
二、基本情况
广西爱诺迈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诺迈公司)参加“DSA维修保养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经查,爱诺迈公司参与本项目投标过程中,向其他投标供应商出借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公司公章等材料,且爱诺迈公司的投标文件系由其他投标供应商代为制作。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爱诺迈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第二项及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对爱诺迈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陆仟肆佰玖拾元(649000×10‰=6490元)。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5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