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325号)

  一、当事人:深圳和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北站社区北站路23号广深铁路职工食堂一层

  法定代表人:郭*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3969034H

  二、基本情况

  深圳和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旭公司”)参与“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工作餐饮服务采购”[项目编号:SZDL2022000765(CLF0122SZ03ZC71B),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5,400,000元。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和旭公司与其他投标供应商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和旭公司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和旭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和旭公司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4,0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