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发财书〔2025〕1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众志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三溪社区葵新北路132号109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众志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志城公司”)在“大鹏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行政服务中心食堂运营服务外包项目”(项目编号:DPCG2024000090)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中小企业声明函》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众志城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结合众志城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决定将众志城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众志城公司作出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5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