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财书〔2025〕5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友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华侨新村社区华侨新村67栋201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友和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和公司”)在“龙岗区果蔬垃圾收集清运及资源化处理服务采购”(项目编号:LGCG2022000391)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友和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友和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本机关决定将友和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友和公司作出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2.罚款人民币218,489元。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