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坪财书〔2025〕9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绿日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4398349X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下梅林一街高达苑一栋109号
法定代表人:郑慧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绿日鲜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日鲜公司”)参加了“深圳市坪山区2023年教育领域食堂大宗食材集采集配服务项目(D标段)”(项目编号PSCG2023000250,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列放了宁德市农业农村局颁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基地》《无公害农产品种植基地》荣誉证书。经调查,以上案涉相关证书均为虚假资料。绿日鲜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Ⅱ档标准,本机关决定将绿日鲜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绿日鲜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62,249.48元。
深圳市坪山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