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5〕128号)

  一、当事人:深圳捷众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天健现代城1栋710E

  法定代表人:刘*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6712223

  二、基本情况

  深圳捷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众公司”)参与“深圳第二外国语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2-216FE4103SZF-1)的政府采购活动。捷众公司的投标报价为973,625.73元。经调查,捷众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为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捷众公司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捷众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捷众公司处罚如下:

  1.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2.罚款人民币9736.26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5年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