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5〕7号)
一、当事人:广州云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街翰云路473号204房(自主申报)
二、基本情况
广州云麓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下称“云麓公司”)参加“深圳市福永人民医院CT及DR维保服务”项目(编号:JHX2022-BACG-056,下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经查,云麓公司与本项目某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资格声明函》载明的联系电话相同(即均为同一号码),该情形属于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在本机关调查过程中,云麓公司承认某投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由其制作。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及第五项的规定,云麓公司的上述行为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依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虑,本机关现决定将云麓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云麓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
2.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5,547元(369,800元×15‰=5,547元)。
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
2025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