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927号)

  一、当事人:深圳捷众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清林路天健现代城1栋710E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吉日光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日光公司”)和深圳捷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众公司”)参加了“深圳第二外国语学校空气能热泵热水系统采购项目”(项目编号:0722-216FE4103SZF-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吉日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肖某某、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过某、捷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均在同一单位(吉日光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吉日光公司与捷众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第七十九条第二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现决定将捷众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2.罚款人民币11,683.51元(973,625.73元× 12‰=11,683.51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