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4〕42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尚胜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和联社区龙华富联二区221号203
法定代表人:彭冬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LAXC1K
二、基本情况
本机关对深圳市尚胜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胜公司”)在参加“南方科技大学教育集团(南山)附属实验学校图书馆学习中心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3000327,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与其他采购参加人深圳市柏利得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利得公司”)串通投标一案进行立案调查。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500,000元,尚胜公司投标报价金额为1,996,226元,未获得本项目中标资格。
经查,尚胜公司与柏利得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系由同一台电脑编制,尚胜公司未给予合理解释。
另查,尚胜公司因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审查被认定投标无效,且未造成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尚胜公司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尚胜公司投标文件、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报告及复函、尚胜公司的回复函以及询问笔录等材料为证。
柏利得公司与尚胜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三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人编制,或者由同一人分阶段参与编制的”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基准》”)的规定,尚胜公司的行为属于该《基准》序号14第Ⅰ档的情节,同时尚胜公司存在《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形。根据尚胜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将尚胜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尚胜公司作出从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1.罚款人民币19,962.26元(1,996,226元×10‰=19,962.26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