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790号)

  一、当事人:上海恒时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嘉定区金沙江西路1555弄388号1层1010室

  法定代表人:赵宇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769408048A

  二、基本情况

  上海恒时计算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时公司”)和深圳市育诚先进半导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诚公司”)参加了“开源鸿蒙教育实验箱”(项目编号:SZDL202300185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0,000元,恒时公司的投标报价为1,194,000元。

  在本项目中,育诚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骆某、恒时公司投标授权代表人高某某均在同一单位(深圳芯火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且育诚公司与恒时公司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

  以上事实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复函,育诚公司和恒时公司的投标文件、说明材料等材料在案佐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恒时公司、育诚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现决定将恒时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1,940元(1,194,000元×10‰=11,94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