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784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琢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永丰社区合正汇一城A-J魅力时代花园A1703

  法定代表人:王光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HPXU25T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琢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琢阙公司”)参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北校区一期实训楼窗帘”(项目编号:SZDL2023000919,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1,510,500.00元。琢阙公司投标报价1,219,350.00元。

  琢阙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3份检测报告,分别为:1.阻燃布帘(编号:OC20230414G5811)、2.全遮光卷(编号:C22030414G5810)、3.电动窗帘(编号:OC20230414G5809)。经向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及上述检测报告出具单位温州瓯创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书面核实,上述3份检测报告均属于虚假资料。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琢阙公司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琢阙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琢阙公司减轻处罚,减轻后的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2,193.50元(1,219,350.00×10‰=12,193.5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