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772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樊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中一道9号软件大厦711
法定代表人:陈炎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8GQ102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樊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樊华公司”)参与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留仙洞校区学生公寓加装隐形防护网”(项目编号:SZDL2023001426,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樊华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6份《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该6份明细表盖有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社保费缴纳清单证明专用章。经向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书面核实,该6份《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均属于虚假资料。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樊华公司已构成“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樊华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樊华公司从轻处罚,从轻后的处罚如下:
1.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一年;
2.罚款人民币20,306.00元(2,030,600.00元×10‰=20,306.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