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670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饪一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彩田南路东华大厦首层5号
二、基本情况
深圳家乐缘餐饮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缘公司”)、深圳市鑫福鼎配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福鼎公司”)和深圳市饪一碗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饪一碗公司”)参与“深圳市医疗卫生专业服务中心工作餐饮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2000765(CLF0122SZ03ZC71A),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家乐缘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授权代表人陈正春、鑫福鼎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授权代表人李传忠和饪一碗公司在本项目中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廖远国,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均在同一单位(即家乐缘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同时,家乐缘公司、鑫福鼎公司和饪一碗公司的投标文件,均由家乐缘公司的员工(李传忠)编制及上传。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三、六项的规定,家乐缘公司、鑫福鼎公司和饪一碗公司已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三、六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饪一碗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饪一碗公司减轻处罚,减轻后的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54,000元(5,400,000元×10‰=54,0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