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662号)

  一、当事人:广州永诺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国际生物岛螺旋三路8号第八层802单元

  二、基本情况

  广州永诺医学检验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诺公司”)和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参与了“委托检验2包”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2000163,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达安公司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代表人梁某某、永诺公司本项目的投标授权代表人钟某均在深圳云康医生集团有限公司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永诺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永诺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永诺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25,000 元(2,500,000元×10‰= 25,0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