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4〕88号)

  一、当事人:观麦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鹅公岭社区富民路28号101

  二、基本情况

  观麦供应链(深圳)有限公司(下称“观麦公司”)参加“网格中心四个食堂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ADL2024000078,下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经核实,观麦公司提供的《应急食材采购服务合同》及《履约情况评价表》(合同甲方为潮州市湘桥区科学技术局)、《食材采购服务合同》和《履约情况评价表》(合同甲方为潮州市湘桥区西新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为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观麦公司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2第Ⅱ档标准,本机关决定依法将观麦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观麦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五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30,000元(2,000,000元×15‰=30,000元)。

  宝安区财政局

  2024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