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637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家乐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力昌社区猪仔湾1号第2栋101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家乐美农副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美公司”)参加了“食材配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300252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经核实,家乐美公司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了2份虚假材料。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家乐美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将家乐美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1.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2.罚款人民币24,930元(1,662,000×15‰=24,93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