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607号)

  一、当事人:广州汇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广州大道北193号10B01房

  二、基本情况

  广州汇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达公司”)和广州大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集公司”)参加了“深圳大学附属华南医院主动脉球囊反搏泵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2000467,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投标供应商汇达公司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为曹某强;大集公司的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为张某霞。经调查,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曹某强和张某霞两人均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汇达公司与大集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情形。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汇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汇达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2.罚款人民币14,800元(1,480,000元×10‰=14,8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