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4〕29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星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楼村新村13巷2号101
二、违法事实认定
深圳市星耀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下称“星耀公司”)、深圳市元佳文化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元佳公司”)参与了光明区公明街道公明社区工作站购买“科学育儿,快乐成长”科学育儿主题活动项目(下称“本项目”)投标活动串通投标一案。经查,星耀公司本项目响应的项目授权代表陈某,参与项目响应时(2023年5月至6月)在元佳公司缴纳社保。星耀公司、元佳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 《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深财规 〔2022〕 2号)第十一条、附件《裁量权基准》序号14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星耀公司予以减轻处罚,将其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 1,018.52元 (58,201元×17.5‰) 。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4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