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龙华财书〔2024〕52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
经营场所:深圳市盐田区海山街道鹏湾社区深盐路 2015 号盐田综合保税区沙头角片区保发大厦 2 层 2C17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成天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投标授权代表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深圳市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五条第二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列14第Ⅰ档标准、《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结合深圳市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本机关决定将深圳市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深圳市飞润达实业有限公司作出处罚,处罚内容如下:罚款人民币106,664.4元。
深圳市龙华区财政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