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鹏发财书〔2024〕4号)


  一、当事人:深圳大漾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翠湾社区新洲南路沙尾工业区金享楼2栋1层105号

  二、基本情况

  深圳大漾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漾公司”)和其他采购参加人参与了“2021年深圳簕杜鹃花展大鹏精品花园布展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95万元,大漾公司投标报价为938869.49元。

  大漾公司与其他采购参加人投标文件内容存在多处非正常一致的情况。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大漾公司上述行为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五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二、三项、第十三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第14项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方面,本机关决定将大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罚款人民币14083.04元。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4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