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4号)

  一、当事人:江西万珂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三阳集乡进湖路8号

  二、基本情况

  江西万珂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珂隆公司”)在“生物安全柜等一批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21199808)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6份虚假业绩证明材料,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十一条第一项、第十六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2项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方面,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万珂隆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罚款人民币13,000元,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