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4〕3号)

  一、当事人:苏州奥之盾汽车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相城区华元路818号3层B8309-80工位(集群登记)

  二、基本情况

  苏州观瑞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观瑞公司”)和苏州奥之盾汽车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之盾公司”)参加了“新能源汽车智能路况检测和辅助决策实训教学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1337639)的采购活动。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为2,813,000元,奥之盾公司的投标报价为2,530,000元。经核实,在本项目招投标期间,奥之盾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人与观瑞公司的投标授权代表人均在同一单位(观瑞公司)缴纳社会保险。奥之盾公司与观瑞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经营负责人、项目投标授权代表人、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为同一人、属同一单位或者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情形,已构成《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9号,2013版)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和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方面,经综合考量,本机关决定将奥之盾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罚款人民币28,200元,一年内禁止其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财政局

  2024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