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光财书〔2023〕 25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凯弘文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新生社区龙岗大道(龙岗段)7097号无名厂厂房1栋201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凯弘文化教育培训有限公司(下称“凯弘公司”)参加“凤凰街道社区图书馆运营服务项目(二次)”(项目编号:GMXX2023030807,下称“本项目”)投标提供虚假资料一案,经查,凯弘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所列的项目负责人吴*,项目成员林*、曾*、詹*、杜*、徐*、王*、陈*等8人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历年参保缴费明细表(个人)》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资料。  凯弘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凯弘公司投标文件、相关协助调查回复函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三、作出的行政处罚

根据凯弘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后果等,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以及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第Ⅱ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凯弘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其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5,036元(859,200×17.5‰=15,036元);

2.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