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3〕225号)

  一、当事人:上海艾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东三楼521室(上海竖新经济开发区)

  二、基本情况

  上海艾尧科学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尧公司”)、北京汇德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汇德公司”)和智信科仪(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信科仪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组织的“激光直写仪、磨抛清洗机、高速图像采集仪”项目B包(编号:SZDL2020335508,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智信科仪公司、北京汇德公司和上海艾尧公司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六项“由同一单位工作人员为两家以上(含两家)供应商进行同一项投标活动的”的情形,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上海艾尧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项、《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序号14的规定,本机关将上海艾尧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上海艾尧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51,760元(5,176,000×10‰=51,76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