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3〕15号)

  一、当事人:深圳市鼎源电气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新石社区新围华宁路65号伟华达工业园1栋201

  二、基本情况

  深圳市鼎源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源公司”)、上海欣遇电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遇公司”)参加由中国远东国际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组织的“电池梯次利用综合测试设备”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133760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鼎源公司、欣遇公司存在《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第七十九条第五项“不同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的串通投标情形,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13年)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以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深财规〔2022〕2号)第四条及附件《〈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14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鼎源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鼎源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 15,830元(1,583,000元×10‰=15,83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