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2〕737号)

  一、当事人:上海双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奉贤区四团镇六团公路336号1幢

  二、基本情况

  上海双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岸公司”)和上海盈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太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组织的“薄膜应力测试仪、椭圆偏振光谱仪、高分辨原子力显微镜、Parylene真空镀膜机、真空高低温探针台、平行缝焊机、自动力控纳米操作机、后道封装机(F包)”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5679,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上海双岸公司与上海盈太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上海双岸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上海双岸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11,500元(1,150,000×10‰=11,5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