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2〕741号)
一、当事人:上海盈太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川宏路528号二楼东区
二、基本情况
上海盈太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太公司”)和上海双岸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双岸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合创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组织的“薄膜应力测试仪、椭圆偏振光谱仪、高分辨原子力显微镜、Parylene真空镀膜机、真空高低温探针台、平行缝焊机、自动力控纳米操作机、后道封装机(F包)”项目(项目编号:SZDL2020335679,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在本项目中,上海双岸公司与上海盈太公司的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规定。
三、行政处罚结果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本机关决定将上海盈太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上海盈太公司作出减轻处罚,处罚内容如下:
罚款人民币11,500元(1,150,000×10‰=11,500元)。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