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18〕52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政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0454718R

  法定代表人:文杰勤

  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新田社区新田大道101号博业大厦1601

  深圳市宝政通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政通公司”)参加了由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宝安大道市政道路清扫保洁服务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8153923)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经查,宝政通公司在投标文件“投标人技术力量”中提供《中级人员职称证书》:文xx,网络工程师,资格证号17067476;文xx,网络工程师,资格证号17067474;周x,市政工程师,资格证号17067489;文xx,园林工程师,资格证号17067478;张xx,市政道路工程师,资格证号17067480。经发证机关甘肃省职称改革办公室查证,以上五份职称证书均属造假证书,该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本机关依法向宝政通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18〕38号),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宝政通公司向本机关提交申辩意见。本机关经研究后,认为宝政通公司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五的罚款,即人民币351,007元(14,040,308.64元×25‰=351,007元,大写叁拾伍万壹仟零柒元整);

  二、取消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

  宝政通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宝安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逾期邀纳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宝政通公司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地址:深圳市宝安区创业一路1号宝安区委区政府办公楼802室区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联系电话:0755-29996096),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