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5-08
当事人: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
住所(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盛华景园七栋三楼(整层)
法定代表人:宋继文
本机关于2018年6月13日对深圳市威必达有害生物防治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参与政府采购的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于2018年5月21日参加由罗湖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东门街道2018-2020 年病媒生物防制服务项目”(项目编号:LHCG2018167486)的招投标活动,你单位于投标文件“十二、类似项目成功案例”中提供的《承诺书》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投标文件、东门街道办复函(罗东办便笺〔2018〕162 号)、翠竹街道办《关于请予核查“2016-2017年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项目”履约情况的函的复函》、《清水河街道关于核查“2016-2017 年病媒生物防治服务项目”履约情况的复函》等证据证实。
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违法情形。本单位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罗财书〔2018〕3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罗财书〔2018〕30号)并于2018年8月14日送达至你单位,你单位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单位提起听证申请,并于2018年8月30日申请听证延期。经听证,本机关认为你单位关于“采购金额”的申辩意见成立,其余申辩意见不成立。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主管部门取消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一)违法行为属于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四)、(六)、(八)、(九)项情形,涉及的采购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二十的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取消你单位参与本市政府采购的资格,并作出以下处罚:
处以罚款人民币147,778.24元(7,388,912.00*20‰)。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罗湖区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要求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罗湖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深圳市罗湖区财政局
2018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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