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的公告

  一、意见征集情况。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我局对《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发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深财购函〔2019〕1884号),全面征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部门、各社会代理机构意见。

  在修订过程中,财政部印发《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我局遵照财政部文件要求,在充分听取各单位意见基础上,调整、优化评定分离制度设计。考虑到修改内容较大,我局发布《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征求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二稿)意见的函》,再次征求相关方意见。

  第一稿共有29家单位反馈有效意见136条,第二稿共有15家单位反馈有效意见60条。结合反馈意见,现已修订形成《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

  二、意见采纳情况。

  在修订过程中,我局充分征求了相关方面的意见,并采纳了绝大部分意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意见仍存有一定分歧,拟进一步通过座谈、会议、培训等方式做好沟通解释工作。具体事项如下:

  (一)关于法定时限问题。

  1.分歧意见:部分单位提出《办法》关于部分流程的时限设定不明确,或存在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规定时限不符的问题,如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时限,定标报告公示及结果反馈时限,质疑答复时限,合同签订时间等,属于立法错误,且单个流程时限变动会直接导致政府采购活动无法在法定时限内完成的问题,应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设置时限,或在《办法》中删除相关表述直接援引上位法即可。

  2.部分采纳的原因:《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对政府采购流程和时限有详细规定,部分流程的时限要求已在政府采购实践中证实具有一定不合理性,如要求采购人在三个工作日确定中标供应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十个工作日签订采购合同等规定,采购人较多反映存在执行不便。因此,考虑到修法的可能性,部分时限的规定未严格参照上位法的规定,而采用原则性描述,拟通过修法程序优化流程设计。

  (二)关于采购人自定专家。

  1.分歧意见:部分单位指出允许采购人自行推荐专家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符,且《办法》的规定较为笼统,应在《办法》中细化规定采购人自行推荐评审专家的推荐标准,专业能力要求和推荐程序等事项,以及明确规定出现评审错误如何追究责任和存在廉政风险的处理方式等,便于采购人参照执行。

  2.部分采纳的原因:允许采购人自行推荐专家属于《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中明确事项,属于政府制度改革方向,拟在《办法》中率先落实。同时,结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给予采购人充分的专家自选权,一方面可以保障评审质量,一定程度上解决专家不专的问题,另一方面允许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库内或库外的专家,不做“一刀切”的制度设计,更具有操作性。《办法》要求评审专家名单应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从落实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出发,要求采购人对自定专家负责,自定专家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财政部门如实记录,并移送采购人处理。

  (三)关于评定分离适用范围。

  1.分歧意见:部分单位指出应当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思路,继续扩大评定分离实施的项目范围,并明确必须执行评定分离和选择执行评定分离的项目类型,强化评定分离改革成果,既能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也符合采购人政府采购主体责任回归的改革方向和要求。

  2.部分采纳的原因:我们认为并非所有项目均适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如已推行电商采购、批量采购、预选采购等采购政策的通用类货物和服务应被排除,此外,并非所有单位均适合采用评定分离方式。各政府采购项目市场化程度差异较大,各行政事业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方式和管理水平不同,全面推行评定分离的制度设计可能导致采购人“接不住”、“不敢接”或“随意接”。因此,《办法》规定适用范围,包括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特定品目项目根据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动态调整,随年度政府采购目录一并发布。适用范围内的项目,采购人自主选择执行评定分离,适用范围外的项目,不执行评定分离。

  (四)关于定标委员会的组成。

  1.分歧意见:建议取消重大项目由采购人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标委员会的规定,改为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的定标委员会成员均由采购人自主决定。或特定品目项目可由领导班子认可的人员组成,应细化规定领导班子认可的标准和程序等。

  2.部分采纳的原因:为强化采购人的定标责任,避免定标委员会沦为临时机构,我们不赞成定标委员会由采购人自主决定。《办法》原本规定定标委员会应由采购人领导班子组成,并对定标结果负责。较多单位不赞成,认为不具有操作性,因此,《办法》区分重大项目和特定品目项目,重大项目强调领导责任,应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定标委员会,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的关于党组会议应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的规定,将定标委员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到会改为应有半数以上班子成员到会。同时,通过修法优化采购人自定时限规定,提升可操作性。特定品目项目则体现采购人自主性,定标委员会可以由领导班子成员组成或领导班子认可的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具有与所采购项目专业领域中级以上职称人员、采购责任机构负责人等人员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