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DPCG2020174502

  二、项目名称:大鹏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 人:深圳市一九九九农产品配送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白芒村第二工业区第一栋 

  被投诉人1:深圳市大鹏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

  地  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1号楼

  被投诉人2: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深圳市大鹏新区葵涌街道金岭路1号新区管委会2号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大鹏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关于“大鹏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食堂食材采购配送项目”(项目编号:DPCG2020174502)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1月19日受理投诉。

  受理投诉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1和被投诉人2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因素“种植/养殖基地荣誉”第2项评审规则“投标人在广东省范围内自有或合作种植/养殖基地获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

  事实依据:招标人为了保证食品安全可以规定质量和时效,但不应限制外地供应商进入本地市场,评审因素指定种植/养殖(原产地)须为广东省范围内,对投标供应商具有地域性限制。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因素“类似项目经验”评审规则“1.投标人承担过区级(含新区)或以上政府机关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服务,食堂被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市级示范单位的得50%;被非深圳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市级示范单位的得25%,本项最高得50%。2.投标人承担过区级(含新区)或以上政府机关食堂食材配送项目服务,食堂用餐人数不少于1200人,并且被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餐饮服务量化A级单位的得50%;被非深圳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餐饮服务量化A级的得25%,本项最高得50%”。

  事实依据:第一、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评定的市级示范单位与餐饮服务相适应,非食材配送所适用资质要求。第二、本条款要求投标人承担过区级或以上政府食材采购服务与项目无关,应将重点放在时效性和食品安全上。第三、获得由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市级示范单位荣誉,变相限制投标人注册地在深圳,排斥市外企业,具有倾向性、限制性。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和第二十二条。

  基于以上投诉事项,请求“认定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书为准)

  1、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答复

  本项目采购人为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方法为综合评分法,采用资格招标方式,项目支付总金额一年不超过3616万元。本项目于2020年10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11月3日开标,共有13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诉人未参加)投标,经评审委员会评审,10家投标供应商入围。

  投诉人于10月27日提交《质疑函》,针对质疑事项,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转交采购人进行研究反馈及核查,按要求书面答复质疑供应商。对于投诉人已质疑过的投诉事项,无补充意见。

  2、新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答复

  (1)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为食材采购配送项目,对食材品质及食材流转时效性要求较高,要求投标人具有快速、及时、高效的服务响应能力和良好的合同履约能力。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实际特点和需要进行合理设置评审因素,该要求与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有密切关系,并非要求投标人须为广东省内注册的供应商,也不限制外地供应商参与投标。

  (2)关于投诉事项2

  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深圳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考核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要建立索证索票和可追溯制度,可追溯率要达到100%。为满足采购项目的特定需求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确保供应商配送的食材正规合法,本项目要求配送单位一是应具备提供齐全索证索票和食品原料100%可追溯的能力;二是应具有相关配送经验,同时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示范单位的考核结果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检查结果的要求,确保食品安全。本条款未限制投标人的注册地址,对于注册地址不在深圳的投标人,若在深圳市范围内提供服务且被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评定为示范单位的也可得分,对被非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评定为示范单位的投标人业绩也给予一定的分值,并不排斥外地投标人。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调查了投诉涉及内容相关文书材料。根据投诉人、被投诉人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质疑函、质疑答复函、专家论证意见等相关材料,调查结果如下:

  (一)关于投诉事项1

  本项目属于食材配送领域,涉及生鲜蔬果类等,种植/养殖基地空间距离与项目的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具有关联性,评审规则要求“投标人在广东省范围内具有自有或者合作种植/养殖基地”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求及合同履行相关。本项目涉及食堂性质为区级(新区)政府机关食堂,用餐人数近两千人,食材配送影响到公共餐饮安全,种植/养殖基地荣誉可以体现供应商食材来源的品质,且市场上满足该要求的潜在供应商数量较多,市场竞争较充分,该要求也未禁止外地供应商参与项目投标。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评审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

  (二)关于投诉事项2

  第一、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以及采购人答复等资料,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关于食堂评定为市级示范单位的考核指标中有关于食材配送的考核因素,其目的之一是通过食材的索证索票制度和可追溯制度实现提高食材安全性等目标,而食材配送的安全与本项目具体特点、实际需要以及合同履行相关。第二、本项目涉及食堂性质为区级(新区)政府机关食堂,用餐人数近两千人,食材配送影响到公共餐饮安全,采购人可以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实际需求设置相应要求。第三、深圳市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安全监督考核的标准要求与其他地区要求不同,且招标文件并未对获得其他市市场监管部门有关荣誉的外地企业作不得分的不公平处理。同时,该要求也未限制供应商注册地址。因此,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本项评审要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禁止性规定。

  综上,本机关认为:采购人是政府采购活动的责任主体,其有权根据自身实际和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采购需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投诉事项涉及的采购需求构成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或歧视性待遇。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大鹏新区管委会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