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龙财书〔2020〕14号)

  

  一、项目编号:LGCG2020162240

  二、项目名称:龙岗中心医院集团医学检验委托服务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荔枝山路6号

  被投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清林中路77号海关大厦西座4栋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达安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龙岗中心医院集团医学检验委托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GCG202016224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9月1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发出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五、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投诉事项:认可《质疑答复函》中对我司质疑成立并重新确定各方得分的意见,该意见确认我司得分最高并获中标的资格。不认可在确定得分后仍“重新组织采购”的处理方案,该方案剥夺我司中标资格的合法权益。

  事实依据:我司此次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根据《质疑答复函》重新确定的得分,我司以86.04的分数综合排名第一,属于“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情形。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此类质疑成立答复的处理方案有案例可循,这些案例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应当遵循,而不应当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形。

  六、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答复材料为准)

  2020年7月31日,我中心以公开招标方式组织了本项目的评审工作。本项目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投标。经评审,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推荐总分排名第一(89.8分)的广州金域医学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金域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8月7日,总分排名第二的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称“达安公司”,86.04分)向我中心递交了书面质疑,质疑评委会“服务网点”评分项评分标准不统一。

  8月17日,我中心组织原评委会针对质疑事项进行了复核。经复核,评委会认为达安公司的质疑成立。8月18日,我中心依据评委会复核结论作出了质疑成立的质疑答复。原综合得分排名第一的金域公司应扣除5分,最终得分应为84.8分,原综合得分排名第二名的达安公司得分为86.04分。因综合得分排名发生变动,影响中标结果,本项目重新组织采购。

  七、本机关调查和认定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依法调查投诉事项。本机关受理行政裁决后,依法将投诉书副本发送至被投诉人,并收到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2页“评标信息”显示,“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新价格分算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

  经查阅本项目的评审材料,《评标报告》显示,经过评审,评标委员会推荐预中标供应商仅有金域公司一家供应商。

  另查明,2020年8月4日,被投诉人发布的本项目采购结果公示显示,候选中标(成交)供应商有三家,分别为金域公司、达安公司和亚能生物技术(深圳)有限公司亚能医学检验实验室,与《评标报告》中评标委员会只推荐金域公司为预中标供应商的情况不符。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招标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四)确定中标候选人名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应当在评标报告确定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按顺序确定中标人。”在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活动中,中标候选人由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办法经依法独立评审后确定,并作为评审结果记录于评审报告中,采购人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依据是评审报告。本项目的《评标报告》已明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预中标供应商仅为一家,当原中标供应商金域公司因综合评分调整被取消中标资格后,本项目没有其他中标候选人。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质疑成立且影响中标结果,无其他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不符合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的条件,本项目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

  八、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政府或者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龙岗区财政局

  202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