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福财决﹝2017﹞4号)

信息来源: 信息提供日期:2017-09-29

投诉人:深圳市盘龙环境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63481172F,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清水河街道泥岗东路1126号鹿岭大厦办公楼6楼。

法定代表人:孙立勇

委托代理人:欧阳增松,该公司员工。

被投诉人:深圳市福田区政府采购中心,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政府办公大楼29楼。

负责人:韩乐晖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2017-2018年市政道路大件垃圾处理服务项目”(项目编号:FTCG2017164361)(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于2017811日向本局提起投诉,本局于815日对该投诉予以受理并将投诉书副本在法定期限内抄送被投诉人和本项目中标人等。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

  投诉事项1认为深圳市众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智环保公司”)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要求文件中的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事实与理由:(1)投诉人称众智环保公司提供的供应商资格证明“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中显示,是一份模糊加盖了公章的网上截图证明资料,从中无法获悉其公司是否具备从事固体废弃物或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同时还提供了一份清楚但没有加盖公章的网上截图证明资料(应视为无效供应商资格经营范围截图,没有加盖公章且资格证明文件中无此要求)。

  2)投诉人称从众智环保公司提供的证明资料“三、商事主体登记表”上面也只能获悉其公司只是具备有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垃圾处理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范围,不符合招标文件中供应商资格要求所规定的“具备从事固体废弃物或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从其无公章截图一般经营范围中只能知悉具有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并没有明显显示具有招标文件要求的从事固体废弃物或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

  3)投诉人称虽然其从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上获悉众智环保公司在许可经营项目中具有生活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但是在本次投标资格文件中并没有提交,只是提交了一般经营范围中的生活垃圾处理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复函中已确认深圳市龙吉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吉顺公司”)资格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按废标处理,但作出结论:因投标人龙吉顺公司为中标人以外的候选供应商,故决定维持原中标结果。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上述做法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理,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38.2款评审方法、40.4款定标方法的规定。

  事实与理由:本项目采用评标定标分离办法,先评后抽的招标方式,从综合评审到抽签定标过程为无时间间隙一次完成。依据招标文件第二章项目资料中的38.2款评审方法及40.4款定标方法的规定: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数量,通过投标文件初审且综合评分前3名供应商,再由前3名候选中标供应商进行抽签定标。依据这两款规定,被投诉人复函中已确认作为废标的龙吉顺公司就不应排名第三而进入推荐候选中标人,同时更不能参与抽签定标。被投诉人在推荐候选中标人时有效综合评审实际上不满足3名供应商,同时也不满足3名有效候选中标供应商参与抽签定标,这有违本招标文件38.2款评审方法及40.4款定标方法。因此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没有按招标文件38.2款评审方法、40.4款定标方法相关规定处理。

  二、被投诉人答复称

  (一)关于众智环保公司提供资格文件中的经营范围  

  质疑函中反应众智环保公司投标文件第8页证明文件模糊,致使无法获悉经营范围,和众智环保公司投标文件第15页“商事主体登记表”未加盖公章,应视为无效供应商资格经营范围截图。

  根据评委会复核意见,众智环保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加盖公章)”,从该截图内容可知其一般经营范围中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涵盖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具备从事固体废弃物或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有效资格证明文件,清晰可见,因此众智环保公司的投标资格有效。

  根据投标书目录,众智环保公司投标文件第15页“商事主体登记表”系供应商一览表的内容及组成部分,并非投诉人所称的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投诉人主张该文件内容“应视无效供应商资格经营范围截图”不能成立。

  (二)关于龙吉顺公司被确认投标资格无效后的处理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于88日作出的质疑复函,存在部分内容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处理,不符合招标文件第38.2款的评审方法及第40.4款的定标方法。

  根据评审报告,在投标文件初审环节,共计7家投标供应商参与投标,仅有2家供应商未通过初审。结合83日的复核结果,即便是基于龙吉顺公司的投标资格无效的情形下,仍有4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参与综合评审。据上,投诉人提出经复核后龙吉顺公司的投标资格应当无效,致使实际有效综合评审不足3家的主张,不能成立,且与事实不符。

  此外,关于龙吉顺公司作为候选中标供应商,但经复核确认其投标资格应当无效后,此复核结果是否影响评审当日经抽签程序确定的中标结果有效性的问题,被投诉人认为:

  第一,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并无相关规定,经过公示且无异议的招标文件对此种情形亦未作出特别约定,并且,复核程序并未改变对众智环保公司的评审结果,也即众智环保公司的投标资格有效。

  第二,招标文件的抽签规则对于任何一名候选中标供应商来说,中标概率同等、机会均一。尽管本项目在综合评审时未发现龙吉顺公司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致使其成为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参与定标环节,此确系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失误,但是本项目的评审程序和定标程序均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采购程序在客观上亦不可逆,复核结果不应当也不可能改变或影响评审当日经抽签程序确定的中标结果。故该中标结果系经法定评审、定标程序产生,具有合法性。

  第三,被投诉人业已按照《福田区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召集原评审委员会复核的职责,并根据复核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质疑处理决定。质疑处理程序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三、众智环保公司答复称

  (一)关于众智环保公司是否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

  众智环保公司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国内独立法人,经营范围具备从事固体废弃物或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不存在行贿犯罪记录,不存在联合投标。

  (二)关于众智环保公司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

  众智环保公司称其投标文件上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文字清晰可见,并非模糊不清。

  (三)关于众智环保公司提供的一份清楚但没有加盖公章的网上截图资料

  此为众智环保公司投标文件组成部分《附件4:供应商一览表》的应标内容与格式,该部分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

  四、采购人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局回复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城管局”)陈述意见称,目前全市大件垃圾处理事项无特许经营许可限制。且福田区城管局在814日与中标人众智环保公司签订了“福田区2017-2018市政道路(城中村)大件垃圾处理协议”,合同履行期间,众智环保公司能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正常履行义务。

  五、调查情况

  本局根据《投诉函》、被投诉人作出的《关于<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转达函>的复函》(福购函[2017]103号)、“福田区2017-2018年市政道路大件垃圾处理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本项目评审资料、评审委员会质疑处理意见表、相关投标人投标文件、采购人福田区城管局回复函、众智环保公司作出的回复等确认以下事实:

  (一)关于众智环保公司提供资格文件中的经营范围

  根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众智环保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加盖公章)”,从该截图内容可知其一般经营范围中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涵盖了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人的具备从事固体废弃物或垃圾处理的经营范围,其经营范围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有效资格证明文件。且根据福田区城管局《关于<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转达函>的复函》可知,目前全市大件垃圾处理事项并无特许经营许可限制。因此,本项投诉不成立。

  (二)关于龙吉顺公司被确认投标资格无效是否影响中标结果的问题

  根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龙吉顺公司所提供的投标文件确未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其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截图”未加盖公章,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5条供应商资格要求规定“须提供带有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如执照无经营范围,需提供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网站截图证明,加盖公章”,龙吉顺公司的投标资格应被认定为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但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龙吉顺公司通过了资格审查并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评审委员会存在评审错误。虽然龙吉顺公司最终未被选定为中标人,但其占用了中标候选人名额,必然导致其他可能进入中标候选人名单的投标人丧失了中标机会。因此,该项评审错误影响了中标结果。

  (三)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根据采购人福田区城管局陈述,其已于2017814日与中标人众智环保公司签订了《福田区2017-2018市政道路(城中村)大件垃圾处理协议》,合同已经履行一段时间,合约履行期间,众智环保公司能按照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正常履行义务。

  六、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财政部门经审查,认定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结果的产生过程存在违法行为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的,决定采购活动违法,给采购人、投诉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本局认为,本项目评审过程存在错误影响了中标结果,但鉴于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不宜再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综上,本局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如下:

  决定本项目采购活动违法,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17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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