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财书〔2022〕392号)

  当事人: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四路中浩大厦2101

  法定代表人:许冬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667585XC

  深圳市兴能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能保公司”)、深圳市中润恒泰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润恒泰公司”)和深圳市共创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参加了由深圳龙达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卫生厂除臭系统酸碱罐及配件更换及升级改造项目”(项目编号:SZDL2019330960,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120万元,兴能保公司获得中标资格,中标金额为120万元。

  一、经调查的违法事实

  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三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存在下述非正常一致:

  (一)兴能保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除臭系统设计方案》、中润恒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方案》以及共创生态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方案》存在雷同,该部分内容系对招标文件相关技术要求的响应,三家供应商的内容、格式等存在非正常一致,具体为:

  1.三家供应商提供的方案中存在相同的文字换行错误。

  2.本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5.1项“卫生厂处理工艺”部分的内容为“保持该温度和压力20分钟后,通过释放阀释放序批式灭菌脱水反应釜内的蒸汽……”,而三家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方案关于“卫生处理工艺”部分的响应内容均为“保持该温度和压力20分钟后,通过调节阀卸压灭菌脱水反应釜内的高浓度恶臭的污蒸汽……”,三家供应商的下划线部分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

  3.三家供应商方案中的标题编排存在非正常一致。本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5.3.4项的标题为“5.3.4.恶臭气体(含气象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参数要求”,与标题“5.3.3.恶臭气体(含气象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为并列关系,属于相互独立的标题项。该标题项下的子标题包括“5.3.4.1.气象五参数自动气象站”。三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响应时,均把独立标题“恶臭气体(含气象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技术参数要求”“气象五参数自动气象站”列为“恶臭气体(含气象五参数)在线监测系统建设要求”的子项。上述表述与招标文件的体例存在明显冲突,也有违一般逻辑,属于非正常一致。

  (二)兴能保公司投标文件中《电气与自控系统设计方案》的内容与共创生态公司投标文件中《电气与自控系统设计方案》的内容大篇幅雷同,有约700余字的文字表述完全一致,且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提供该部分内容的模板。

  综上,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第五项规定,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属于“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行为。另查,兴能保公司在本机关办案过程中主动承认串通投标违法行为,属于《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同时,兴能保公司在本案串通投标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

  以上事实有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的投标文件、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兴能保公司、中润恒泰公司和共创生态公司提交的书面说明等资料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8日向兴能保公司送达了《深圳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深财书〔2022〕144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兴能保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鉴于兴能保公司承认其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同时其在本案串通投标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根据兴能保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项、《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将兴能保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兴能保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18,000元(1,200,000×15‰=18,000元);

  2.两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兴能保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三、权利告知

  兴能保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财政局

  2022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