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2〕8号)

当事人:广州瑞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ARJUPXW

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御峰二街61号203号

法定代表人:张玉琴

本机关对广州瑞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公司”)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涉嫌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一案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瑞丰公司参加了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的“华中科技大学协和深圳医院高压氧舱等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1198674,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22,300,000元,实际成交金额(中标金额)为22,282,600元,瑞丰公司在本项目中综合得分排名第二,未取得本项目中标资格。

一、经调查认定的违法事实

为响应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瑞丰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列放了编号为“国械注准20163091771”的《医疗器械注册证》,经向涉案注册证的审批部门、涉案注册证的注册人核实,结合对瑞丰公司的询问调查情况,本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涉案注册证为虚假资料。

瑞丰公司上述行为属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部门的复函以及本机关对瑞丰公司制作的询问笔录等证据为证。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本机关于2022年5月30日向瑞丰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南财书〔2022〕7号),告知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等权利。瑞丰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本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鉴于瑞丰公司承认其违法行为,属于积极配合本机关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将瑞丰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作出以下处罚:

1.罚款人民币222,826元(22,282,600元×10‰=222,826元);

2.一年内禁止参与深圳市政府采购。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瑞丰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瑞丰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2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