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南财书〔2022〕1号)

当事人:深圳市鑫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明然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KG9K4K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南湖街道嘉北社区迎春路3号海燕大厦902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

深圳市鑫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昌医疗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参加了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南山分公司)组织的“深圳市南山区医疗集团总部牙科综合治疗台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项目编号:NSCG2021198466,以下简称“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264万元。

经调查,鑫昌医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佛山市中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授权书》和《售后服务承诺书》系虚假材料。以上事实有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关于深圳市鑫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资料的情况报告》以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综合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鑫昌医疗公司的上述行为属于“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行为。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深南财书〔2021〕8号),并已送达鑫昌医疗公司,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鑫昌医疗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鉴于鑫昌医疗公司在调查过程中存《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结合鑫昌医疗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第(一)项以及《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财法[2013]1号)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将鑫昌医疗公司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对鑫昌医疗公司作出减轻处罚的决定,减轻后的处罚为:

(一)罚款人民币32,364元(2,157,600×15‰=32,364,大写:叁万贰仟叁佰陆拾肆);

(二)两年内禁止参加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鑫昌医疗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深圳市南山区非税收入罚款专户(详见附件《深圳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权利告知

鑫昌医疗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于6个月内依法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深圳市南山区财政局

2022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