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0〕45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兴华幼儿园

住所:深圳市宝安区兴华二路28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455745025P

  深圳市宝安区兴华幼儿园(以下简称“兴华幼儿园”)委托深圳市千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开展“兴华幼儿园紫云分园体育器材(教玩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20161192)的政府采购招投标活动。

  经查,兴华幼儿园在招标文件《货物和服务需求书》中要求“钢琴产品应符合:GB/T10159-2008《钢琴》、B2-[2003]005《新产品的检测项目和方法》的合格标准”“大型游乐设备-投标时提供NSCC国体认证证书及相关的检测报告扫描件”,在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要求“投标人企业信用情况-投标人具有‘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企业信用等级AAA认证’(证书必须有效),每提供1个得50%,本项最高得分100%”。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询问笔录、核实情况的函及复函等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八)项的规定,兴华幼儿园的上述行为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0〕42号),告知兴华幼儿园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送达兴华幼儿园。兴华幼儿园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兴华幼儿园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兴华幼儿园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