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宝财购〔2020〕22号)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北环路与中心路交汇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40306MB2C76835C

 

  深圳市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以下简称“清平实验学校”)委托深圳市业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开展“宝安区清平实验学校教室整体装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915748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活动。

  经查,清平实验学校在采购需求及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公司成立时间、具有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等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以上事实有本项目招标文件、《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以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第三条的规定,清平实验学校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本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深宝财购〔2020〕5号)和《行政处罚补正告知书》(深宝财购〔2020〕7号),告知清平实验学校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依法送达清平实验学校。清平实验学校在规定时限内作出书面申辩。经研究,清平实验学校的申辩理由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清平实验学校限期改正并对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清平实验学校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宝安区财政局

  2020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