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福财书〔2021〕18号)

      一、项目编号:FTCG2020180971

  二、项目名称:福田区梅丽小学多功能厅设备采购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阳光天健城3栋A座203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福田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路70号雅枫国际酒店北侧三楼

  相关供应商: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天安云谷产业园一期2栋601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福田区梅丽小学多功能厅设备采购”(项目编号:FTCG2020180971)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1年1月27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和其它与行政裁决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行政裁决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投诉事项(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1)辰铭创志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LED主显示屏终端”产品技术参数第47项存在不诚实应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被投诉人质疑答复函显示,本项目招标文件“LED主显示屏终端”产品技术参数第47项要求“所投产品须具备‘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证书扫描件”的表述存在笔误。投诉人认为,此项笔误直接导致招标文件缺乏公正、公平,对其他投标人实际上形成了偏向。同时,中标供应商辰铭创志公司明知招标文件存在笔误,却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作无偏离的响应,明显属于不诚实应标,其投标应予废标。

  (2)辰铭创志公司投标产品“3D信号处理系统配电柜”的3C证书已注销,其提供无效证书应标属于不诚实应标,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事实依据:辰铭创志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显示,3D信号处理系统配电柜投标品牌为“利亚德”,产品型号为RF-LM200。经查询“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利亚德配电柜的3C证书(证书编号:2017010301997111)状态为已注销。

  2.投诉请求

  废除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的中标资格。

  (二)被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答复(详细内容均以相关当事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1.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1,经与采购人确认,招标文件中“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证书为笔误,正确表述应为“边缘亮暗线调节软件”著作权证书。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已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边缘亮暗线调节软件”著作权证书扫描件。

  关于投诉事项2,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投标产品的3C认证以及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试验报告,该证书在有效期内。

  2.采购人答复

  采购人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1,“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为招标文件笔误,正确表述应该为“边缘亮暗线调节软件”。亮暗调节为LED产品常见功能,作为LED主显示终端产品的专业供应商理应不会出现理解偏差。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CCC证书并未注销,证书有效期至2023年12月18日。同时,中标单位提供了国家认证规则发生变更的说明性文件与截图,还提供了本产品新的CQC认证证书。

  另,采购人于2021年1月18日收到被投诉人发出的项目中标通知书,于1月26日与中标单位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合同。

  3.相关供应商答复

  中标供应商就投诉事项答复本机关称:

  关于投诉事项1,本条招标要求有一个字的笔误,针对于LED显示屏产品而言,专业供应商都能理解,不会因为一个字的笔误,对此条技术要求产生任何理解偏差。中标供应商根据招标参数要求以及我司对产品的了解,并且与厂家核实,提供了认为满足招标要求的证明文件,并不存在虚假响应。

  关于投诉事项2,中标供应商投标产品3C证书,仍在有效期内,关于官网显示已注销情况,系国家认证规则发生变更原因。

  (三)本机关调查情况

  为核实有关情况,本机关核查了投诉材料、投诉答复材料、项目招标文件、供应商投标文件等,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结果如下:

  关于投诉人认为辰铭创志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LED主显示屏终端”产品技术参数第47项存在不诚实应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二、技术需求2、LED主显示屏终端(P24)第47项技术要求显示:“47.所投产品须具备‘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证书扫描件。”被投诉人在处理投诉人质疑时发现,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存在笔误,正确表述应为“边缘亮暗线调节软件”著作权。该项笔误,在本项目中标结果产生前,未有供应商就采购文件的表述方式提出异议或提起质疑。经核查本项目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偏离表“LED主显示屏终端”技术参数第47项(P53)显示,其产品投标规格为“所投产品具备‘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证书扫描件”,偏离情况为“无偏离”。投诉人深圳市天能阳科技有限公司投标文件附件8技术规格偏离表“LED主显示屏终端”技术参数第47项(P32)显示,其产品投标规格为“所投产品须具备‘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并提供证书扫描件”,偏离情况为“无偏离”。

  本机关认为,亮暗调节作为LED产品常见功能,作为LED主显示终端产品的专业供应商,其最有能力识别招标文件要求的LED主显示终端产品应为“边缘亮暗线调节软件”著作权。同时,作为投标供应商,其在项目开标前最有能动性对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具体内涵提出异议或质疑。本项目中标结果产生前,投诉人并未就LED主显示终端产品“边缘亮安线调节软件”著作权的表述提出异议或提起质疑。同时,投诉人自身投标文件对此项参数的无偏离响应情况也可以证明,招标文件中存在的笔误并未导致供应商产生理解错误。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辰铭创志公司投标文件对此项参数无偏离的响应属于不诚实应标,投诉人此项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人认为辰铭创志公司投标产品“3D信号处理系统配电柜”的3C证书已注销,其提供无效证书应标属于不诚实应标,投标应作废标处理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招标项目需求二、技术需求4、3D信号处理系统(五)配电柜(P25)技术要求第1项显示:“1、40KW-PLC与显示屏同一品牌,通过3C认证,需提供3C认证复印件和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试验报告。”本项为一般技术参数。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第八章技术规格偏离表4.3D信号处理系统(五)配电柜技术要求第1项(P55)显示,其投标产品规格为“1、40KW-PLC与显示屏同一品牌,通过3C认证,提供3C认证复印件和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试验报告”,偏离情况为“无偏离”。其投标文件(P226)提供了一份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7010301997111)。证书显示的发证日期为2018年12月27日,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3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线索,本机关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方网站进行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7010301997111)现状态确为“已注销”,注销日期为“2019年8月16日”。

  本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2020年4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优化强制性产品认定目录的公告》(2020年第18号),公告内容显示市场监管总局(认监委)重新修订《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根据最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低压成套开关设备认证实施自我声明程序。在投诉处理过程中,中标供应商向本机关提供了配电柜认证规则更改说明,并提交了一份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出具的投标产品配电柜产品认证证书(Ⅱ自愿认证),证书编号为CQC21107283002。

  本机关认为,因本项目招标产品配电柜强制认证规定变更,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投标产品根据最新的认证规则进行了产品认证并获得了认证证书。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故意提供伪造、变造或其他与投标产品实际情况不一致的认证证书等不诚实投标行为。但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提供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7010301997111)已被注销,且注销时间早于项目招投标时间。已注销的认证证书自注销之日起不再有效。因此,中标供应商该项参数应为“负偏离”,并作扣分处理。根据招标文件评标信息评分项2.技术部分2.一般技术参数响应评分评分准则:“每1项负偏离的,扣0.3分;扣完为止。”扣除此项分数后,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辰铭创志计算机技术有限公司总得分变更为77.2371,其总排名仍为第一,本项目供应商整体排名未发生变化。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综上所述,投诉人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因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福田区财政局

  2021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