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1〕4号)

  一、项目编号:SZWDGD2020-002

  二、项目名称:光明环境园PPP项目(重新采购)资格预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南十二路007号九洲电器大厦二楼东北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华夏二路光明商会大厦12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环境园PPP项目(重新采购)资格预审”(项目编号:SZWDGD2020-00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市光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代理机构深圳市万德公共咨询有限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色动力公司”)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交真实、有效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

  2.事实与依据

  (1)绿色动力公司严格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要求,提供社保缴纳证明,且提供的社保缴纳证明与其2019年5月参与本项目时提交材料一致。该项目两次《资格预审文件》关于社保证明的要求一样。

  (2)该项目资格预审公告的澄清答疑公告并未声明资格预审文件要求的材料由“单位社保缴纳证明”变更为“单位社会参保证明”。澄清答疑只说明可以用后者代替前者,二者均符合要求,但并非用“必须”。

  (3)绿色动力公司通过银行托收社保费,其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要素齐备,属于真实、正规、有效的缴纳凭证,并且该司在资格预审时携带了缴纳凭证的原件用于核验。

  3.投诉请求

  请求本机关对绿色动力公司参与本项目的预审结果进行核查,给予该司充分竞争参与的机会。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4日答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投诉人提交的付款回单既无收款单位信息,亦无社保部门盖章确认,也无其他显示缴纳社保的有效信息,款项真实去向未知,社保部门是否收到款项未知。投诉人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原因不是未提供“单位参保证明”,而是其提交的社保缴纳证明材料不符合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投诉不成立。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相关申请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经查,本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资格详细审查表”中“2.申请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条件”第(4)项,要求申请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应的证明文件要求为:“审查申请人提供的本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之前最近6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

  投诉人提交的资格预审文件关于该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为六张招商银行付款回单,回单上记载了日期、业务类型、流水号、户名、开户行、金额(大小写)、摘要等,其中摘要处的说明为“社保费”。

  另查,本次资格预审的评审委员会由一名采购人代表及四名评审专家依法组成,评审委员会均根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采用同一标准针对所有资格预审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评审。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投诉人提交的付款回单仅于摘要处载明“社保费”,本机关认为,案涉项目评审委员会在无其他合法有效证明材料的情况下认定投诉人所提交资料不符合“最近6个月的单位社保缴纳证明”要求,该认定系评审委员会根据其专业能力以及资格预审文件要求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评审委员会该行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案涉项目资格预审文件要求。

  综上,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