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行政裁决结果公告(深光财书〔2021〕1号)

  一、项目编号:GMCG2020169112

  二、项目名称: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模块式消防站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珠海金津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珠海保税区31号地锦天仓储三楼56号 

  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

  地    址:深圳市光明区观光路2533号招商局光明科技园A-3栋B单元9楼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光明区新湖街道楼村社区模块式消防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MCG2020169112,以下简称“本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本机关于2020年12月7日受理行政裁决。

  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本机关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投诉人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光明分公司(以下称“被投诉人”)、采购人光明区新湖街道办事处以及与投诉相关的供应商深华建设(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经调查核实,现已办理终结。

  (一)投诉人称(详细内容以投诉人向本机关提交的《投诉书》为准)

  1.投诉事项

  深圳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未公开本项目的专家打分明细以及中标人深华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采购活动不透明,损害其利益。

  2.事实与依据

  (1)深圳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未按《深圳市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要求公示专家打分明细。

  (2)本项目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招标文件是否可以公开,深圳交易集团光明分公司未公开供应商投标文件违背了深圳市规范政府采购活动,提高深圳市政府采购活动透明度的指示精神。

  3.投诉请求

  (1)公示专家打分明细;

  (2)公示名次第一的投标单位深华公司的投标文件。

  (二)被投诉人答复(详细内容以被投诉人的书面答复材料为准)

  被投诉人于2020年12月22日答复本机关,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称该单位经征求中标供应商深华公司的意见,中标人不同意公开其投标文件。同时,该单位认为其在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已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进行公开。

  (三)本机关调查及认定情况

  本机关根据投诉书材料、投诉答复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等展开调查,现已调查终结,具体如下:

  经查,被投诉人于2020年11月18日发布的中标结果公告中,公示内容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列表及其报价、候选中标供应商名单、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信息、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含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评审委员会名单、代理费相关情况、中标公告期限、中标通知书打印事宜、供应商质疑方式、采购人及代理机构相关信息(含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以及附件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以及《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未发现被投诉人存在未按上述规定公示相关内容的情形。同时依据《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1号)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文件可能涉及投标供应商的商业秘密,未经供应商同意,不应公开其投标文件。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投诉人存在组织采购活动不透明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五、裁决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驳回投诉。

  本项目各方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局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他补充事宜

  无。

  深圳市光明区财政局   

  2021年1月19日